星期一, 7月 14, 2008

文化行政 第三章 表演藝術行政基本界說

第三章 表演藝術行政基本界說

第一節 何謂表演藝術
一、定義
1.該活動演出是否為純藝術一種
2.該活動演出是否屬精緻文化一部份
3.該活動演出是否是在演出者表演者共同存在情況下進行
二、三大類
1.音樂
2.戲劇
3.舞蹈

第二節 何謂表演藝術行政
一、定義緣由
古希臘羅馬時代藝術家受僱王室貴族去進行表演工作此過程行為就是表演藝術行政粗胚。
二、目的
1.協助藝術家呈現作品。
2.協助藝術家專注創作。
3.鼓勵社區性表演藝術活動(鼓勵民眾參與推廣藝術教育專業訓練)。
三、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角色
1.藝術家兼表演藝術行政
例:「新藝術基金會」許博允、「雲門舞集」林懷民。
2.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藝術家合夥人
例:「表演工作坊」製作人丁乃竺導演賴聲川、「果陀劇場」製作人陳琪導演梁志民。
3.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藝術家差役
4.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藝術家宰制者
5.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藝術家政府差役
6.表演藝術行政人員/觀眾差役
7.表演藝術行政人員/演出場所管理人


書名:文化行政 作者:夏學理 凌公山 陳媛 編著 出版:國立空中大學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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